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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白蚁防治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日期:2019-12-19   访问量: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白蚁防治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白蚁防治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推进白蚁防治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蚁防治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白蚁防治行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白蚁防治行业从业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培训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第四条 白蚁防治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分为职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两种形式。职业培训是指采用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形式,旨在使从业人员了解白蚁防治工作相关的昆虫学、白蚁生物生态学、药剂学、建筑学和政策法规等基础综合知识,掌握白蚁防治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知识更新培训是指采用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国(境)外进修等形式,旨在使从业人员适应行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白蚁防治技术与产品开发、行业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动态,使白蚁防治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得到不断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技能水平与从业能力。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白蚁防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用人单位要提供必需的条件。

      第六条 白蚁防治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坚持统一管理和协调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与管理

 

      第一条 职业培训原则上由蚁害省白蚁防治协会(专委会)组织;人员较少的省份可以采取联合或委托的组织形式。

      第二条 知识更新培训原则上由全国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化委员会组织。

      第三条 全国白蚁防治中心统筹管理白蚁防治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起草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四条 全国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或蚁害省白蚁防治协会(专委会)负责起草制定培训方案,报全国白蚁防治中心审核后实行。

      第五条 职业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以自学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知识更新培训根据需要举办,可采取多种形式。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全国白蚁防治中心负责人员培训记录的网上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透明化管理,受社会各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一条 全国白蚁防治中心负责各种培训考试大纲的拟定和试卷命题工作。

      第二条 通过白蚁防治职业培训考试的人员,颁发由全国白蚁防治中心统一印制并鉴章的相应的证书,表明已经过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专业理论和知识的培训。

      第三条 全国白蚁防治中心颁发的《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将过渡到《白蚁防治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证书》。

      第四条 参加白蚁防治知识更新培训人员,获得继续教育登记证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条 白蚁防治工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白蚁防治中心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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